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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敲诈勒索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4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市姑苏区******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6月21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17日,被害人顾某某经刘某某介绍,向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期一个月。2018年1月4日,蔡某某得知顾某某又向他人借款,遂纠集刘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至本市吴中区新苏天地附近找到顾某某,将顾某某带至南环新村蔡某某暂住地,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以顾某某向蔡某某借款后又向他人借款视为违约为由,索要人民币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被害人顾某某陈述被蔡某某、刘某某等人言语威胁,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其次,蔡某某与顾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蔡某某辩解顾某某未支付利息、到期未还款,存在违约情形,有相关转账记录、借款合同等书证可以佐证。认定蔡某某、刘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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