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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公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从业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宿舍**单元**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后于同年8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6日18时32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潍坊市高新区**街华都家居附近与行人徐伟发生事故,同年12月7日,徐伟经阳光融合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损失,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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