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8〕14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10603********353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鹤壁市山城区**街**栋。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微信昵称“一生有你”,微信号******),添加微信进入“美女聊天群,进群拉5人”(该群有成员301人),通过APP平台发布淫秽视频连接,每条视频连接设置观看打赏金额3-3.8元,蔡某某7成、平台3成分成。蔡某某所传播的视频连接经石门县公安局提取并经该局淫秽物品鉴定小组鉴定,发布23个连接为淫秽视频,共获利54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情节较轻,案发后不起诉人蔡某某如实供述,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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