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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二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个体工商户,住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室内。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29日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3日、12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先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与其丈夫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泰和市场内经营“**日化经营部”期间,从广东籍男子处购进价值人民币125390元的假冒的宝洁公司、联合利华公司、蓝月亮公司生产的日化用品后在本市予以销售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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