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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66********,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锦屏县**镇**村**组。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8年12月15日被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1年1月25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被锦屏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锦屏县**镇**村“**”山场林木归杨某甲(聋哑人,一级残疾,建档立卡贫困户,2020年已脱贫)所有,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系杨某甲的亲表哥。2018年,杨某甲的哥哥杨某乙委托表兄蔡某某帮忙管理杨某甲家的自留山并办证砍伐,用于危房改造建房支出及杨某甲的生活开支。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民工杨某丙对“**”山场采伐杉木。2019年7月18日,经锦屏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鉴定,采伐树种为杉树,被采伐林木面积5.9亩,采伐株数156株,采伐林木总蓄积31.75立方米。

另查明,砍伐木材已搬离山场并由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出售到**木材加工厂共卖得16500元,除去请工人开支剩余的钱已交给杨某甲使用。2019年7月24日14时30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主动到锦屏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锦屏县林业局签订生态损失恢复协议,自愿缴纳生态损失恢复费3540元对受损生态进行恢复,并已实际缴纳。2021年2月26日,被不起诉人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恢复生态损失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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