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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玩忽职守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公诉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3********,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省冷水江市*****大队*****队长,住冷水江市***办事处***电厂*****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9年1月17日被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同年1月28日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17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9日由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童应龙,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9年3月12日移交我院审查不起诉。本院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4月26日至5月24日,2019年6月21日至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4月13日至4月 27日,2019年7月29日至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3日23 时许,潘某某(另案已诉)饮酒后驾车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4mg/100ml。不久,陈某某饮酒后驾车也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0mg/100ml。执勤交警先后带潘某某、陈某某到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潘某某所抽两份血样编号分别为F2834****、F2834****,陈某某所抽两份血样编号均为F3050****。冷水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该两案均交由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即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承办。

2018年3月26日,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99.01 mg/100ml,潘某某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133.67 mg/100ml,两人均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于是,冷水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安排该大队分管一中队的副大队长肖某某(另案已诉)和该大队一中队指导员赵某某送陈某某、潘某某的血样去长沙委托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

潘某某在饮酒驾车被查处后,为逃避刑事处罚,与其女友罗某某(另案已诉)找到张某某(外号“明星哥”,另案已诉),请求张某某帮潘某某找关系逃避刑事处罚,张某某便找到肖某某为潘某某逃避刑事追究想办法。肖某某便告诉张某某,要想不被刑事处罚,只能改变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从血液上做手脚,把送检的血样稀释,以使重新鉴定时血液酒精含量降到醉驾标准以下。

2018年3月27日,张某某通知罗某某,要罗某某让潘某某在没喝酒的情况下去医院重新抽一管血液,以便重新鉴定时使用,同时要罗某某准备13000元人民币作活动经费。后罗某某即带潘某某在冷水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抽了一管新鲜血液备用。

2018年3月28日上午,肖某某从冷水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血样保管室取出陈某某、潘某某的血样,然后告知赵某某及司机陈某甲去长沙送检,同时电话通知张某某前来陪同送检。张某某接到肖某某的电话后立即赶到交警大队一同上车,并电话通知罗某某将潘某某重新抽取的血液在冷水江市“*时代”广场附近给他。车行至冷水江市“*时代”广场时,张某某下车,罗某某将事先准备的潘某某重新抽取的血液和13000元钱交给张某某,张某某返回车上与肖某某等人继续去长沙。当车行至***高速花明楼服务区时,肖某某与张某某准备把潘某某的血样稀释,但因沟通产生误解,肖某某错将陈某某的血样进行了稀释,而潘某某的血样未被稀释。

2018年3月29日,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49mg/100ml,潘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13mg/100ml。至此,肖某某和张某某才知道错把陈某某的血样稀释了。回到冷水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肖某某的办公室后,肖某某将陈某某、潘某某两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内容、骑缝章等进行了仔细比对后,认为陈某某、潘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页文字内容相同,可以互换,便提出可以将该两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部分互换,张某某表示赞同。于是,两人把陈某某、潘某某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页互换,互换后潘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鉴定结果变成了49mg/100ml,陈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鉴定结果变成了113mg/100ml。当天下午,肖某某将调换后的潘某某、陈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交给被不起诉人蔡某某。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拿到肖某某所给的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对潘某某、陈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没有认真审查,即根据被肖某某、张某某调换后的鉴定意见,于2018年3月29日对潘某某以酒驾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同年3月30日对陈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4日移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审查后,于同年8月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明确提出关于陈某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的盛装容器名称为F3050****,但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材料血液样本为F2834****,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材料血液样本采血管编号为F2834****,鉴定的样本与提取的样本不具有同一性,无法认定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要求查明2018年3月24日0时32分陈某某在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提取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收到补充侦查提纲后,没有认真补充侦查,没有查实陈某某的鉴定样本与提取样本不具有同一性的问题,没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已有重大变化,尤其是没有去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核实陈某某、潘某某的真实鉴定意见,而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认定陈某某在抽取血样、在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和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血液样本编号不同均系笔误,于2018年9月7日向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补充侦查报告,继续移送审查起诉。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2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要求查清陈某某饮酒的事实,并调取查获陈某某至到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抽完血后时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蔡某某还是没有引起重视,仍然没有去查实陈某某的鉴定意见被调换的事实,只是草草调查了陈某某共计饮了大约5至6瓶容量为330ml/瓶的雪花啤酒,并出具“执法记录仪视频因时间久,已被覆盖无法查到”的说明,于2018年11月21日向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补充侦查报告,继续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月1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2019年3月8日,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职表、交警大队工作职责、交警大队值班备勤制度、交警大队会议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陈某某危险驾驶案、潘某某行政处罚案相关案卷材料;3.湘龙司鉴中心[2018]毒鉴字第**号、湘龙司鉴中心[2018]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案卷材料;4.证人肖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罗某某、梁学军等人的证言;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对本案的意见;6.被不起诉人才棣坤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蔡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陈某某“危险驾驶”案、潘某某“酒驾”案的过程中,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尤其在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将陈某某“危险驾驶”案退回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去认真调查清楚事实真相,未能发现陈某某案原认定的事实已有重大变化,而继续移送审查起诉,并导致潘某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被追究,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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