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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刑二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94********,汉族,个体户,住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村**区**栋**楼。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7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明知销售肉毒素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微信联系从非正规渠道购买假药肉毒素,通过微信聊天,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2017年以来多次从李某某处购进肉毒素,经查2018年4月以来从李某某处购进肉毒素60支(每支260元左右),支付肉毒素货款15112元,其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美容工作室多次给客户注射使用假药肉毒素,每支收费1300元,被查获时其交出从李某某处购买用剩下肉毒素40支。2018年以来蔡某某在自己经营的美容工作室给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分别以1300元的价格注射肉毒素1次。

经审查,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本院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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