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19〕13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小区旁居民楼(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12日至8月12日、2019年9月24日至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6月28日至7月12日、2019年9月13日至9月27日、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赖某某与他人利用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号的门面,使用合伙人肖某某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肖某某,名称:永川区肖某某餐馆,招牌名:广场小郡肝火锅串串,经营范围:食品经营),共同从事餐饮服务,具体经营火锅串串,2019年1月11日开始营业,并招聘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为厨师。餐馆自营业起,王某某将店内顾客食用过的火锅油回收、熬制等方法传授给赖某某、蔡某某,后安排赖某某负责餐馆大厅及厨房的管理工作,蔡某某每天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油进行回收、储存、打捞残渣、提炼、熬制,用于制作火锅锅底给顾客食用。2019年3月19日,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永川区肖某某餐馆进行检查,查获废弃油脂26.15千克。经核实,肖某某餐馆经营期间,使用废弃油脂制作火锅底料的销售额为4万余元。
2019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于当日到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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