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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雅安市雨城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7月3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2019年07月30日08时40分许,在雅安市雨城区汉阙路“又一邨”面馆外的路边停放的川TF****的轿车后排座位上盗走被害人费某某的公文包,被盗的公文包内有人民币6900元,银行卡8张、本人身份证1张、律师证1张、医保卡1张等物品。

2019年7月30日公安民警在雨城区**小区内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抓获,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还全部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还全部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有积极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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