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园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妻子戎某某发现天津市滨海新区六合里小区东门旁便道上存放两根钢管,临时起意,通知蔡某某前来将被害人孙某某存放在该处的用于七邻里小区自来水改造工程使用的,分别长约4米、6米左右的两跟钢管,用电动三轮车将其盗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700余元,所获赃款用于生活支出等。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价格认证中心津(港)价认字(2020)第(026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钢管价值人民币3299元。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还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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