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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5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2001********,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住****大学**公寓**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至**大学**区白**经营的菜鸟驿站存货架上,盗窃快递1个,内有孙某某花费人民币1元从网上购买的木制收纳盒1个。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至**大学**区白某某经营的菜鸟驿站存货架上,盗窃快递1个,内有黄某某花费人民币170元从网上购买的MAC牌口红1个。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至**大学**区白某某经营的菜鸟驿站存货架上,盗窃快递1个,内有彭某某花费人民币9.9元从网上购买的华夫饼1盒。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至**大学**区白某某经营的菜鸟驿站存货架上,盗窃快递1个,内有王某某的朋友花费人民币168元从网上给王某某购买的CK牌香水1瓶。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至**大学**区白某某经营的菜鸟驿站存货架上,盗窃快递1个,内有魏某某花费人民币59元从网上购买的VNK眼影1盒。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菜鸟驿站经营人白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白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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