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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盗窃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6********,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住桃江县桃江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蔡凤娇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进入其邻居许某某家中地下室,打开靠墙角的一木柜,将放在木柜上层的一红色包中的237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被抓获归案,其家属退还被害人许凤娇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说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昌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 被不起诉人蔡凤娇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蔡某某案发后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蔡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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