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24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现住三亚市**路**号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慧,海南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三亚市**路**广场**超市前面电动车停车位处发现被害人吉某某停放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后背箱上插着钥匙,蔡某某见四周无人将插在后备箱的钥匙拔下来启动电动车逃离现场,后将电动车藏匿在三亚市**路**号出租屋。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45元。

2019年9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被抓获,缴获被盗电动车。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事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1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绿源电动车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吉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及赔偿、取得谅解的酌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