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房,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从租住的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房出来时,看到旁边停着被害人吕某某的一辆崭新的没上防盗锁的黑色电动车,遂启动该电动车后骑走并停放在琼山区**街和**路交界处的一家药店门前。经海口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03元。
2019年10月23日15时许,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派出所投案,并配合公安民警取回被盗的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吕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动投案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符巧茜
书 记 员:林师米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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