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名城**幢**室,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名城**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于2020年9月下旬先后共五次到漳州市芗城区**新村“**”超市门口盗窃快递包裹:
1、2020年9月2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漳州市芗城区**新村“**”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于某某存放此处的在两个快递(一个铜制印章和邮票,价值726元)。
2、2020年9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漳州市芗城区**新村“**”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一个快递(六盒锌钙特牌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和七小包的中药材,价值424元)。
3、2020年9月2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漳州市芗城区**新村“**”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林某某存放在此处的一个快递(一个格鲁特小树人巴西木盆栽,经鉴定价值67元)。
4、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漳州市芗城区**新村“**”超市门口,盗窃一个快递(一件强迪牌儿童雨衣,经鉴定价值25元)。
5、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漳州市芗城区**新村“**”超市门口,盗窃一个快递(一件BLACK DEMON连帽开衫即“白色带帽外套”,经鉴定价值165元)。
2020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部分被害人于某某、陈某某、林某某,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取得被害人于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谅解书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于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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