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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8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蔡祖发,男,1964年**月**日1964年7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4********520103196407271237,汉族,小学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螺丝山路栖霞小区**栋**单元**楼**号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螺丝山路栖霞小区32栋1单元5楼3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楼**单元**楼**号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沙坡路184号楼3单元5楼2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蔡祖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蔡祖发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蔡祖发在贵阳市云岩区中大国际二楼阿迪达斯店内试衣间试衣服时,趁周围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挂在试衣间内的一个橘黄色女式斜跨包内的一部黑色华为牌mate30手机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至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蔡祖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蔡祖发系初犯、偶犯,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涉案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蔡祖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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