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川检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小区**组**号,住重庆市渝中区**小区**房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在南川区西城街道XS酒吧内聚会,蔡某某趁张某某在舞场中蹦迪时,将张某某放置于卡座沙发上的一部苹果牌XR手机关机后盗走。张某某在发现手机遗失后向蔡某某询问,蔡某某拒不承认其偷走张某某手机的事实。后张某某经查看酒吧监控后,确定手机系蔡某某盗走,张某某随即通过电话向蔡某某对质,并在蔡某某家楼下拿回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64元。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小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已将被盗手机归还被害人张某某,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参数信息、微信聊天截图、户籍信息、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重庆市南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频观看记录、视频资料调取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XS酒吧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退还赃物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取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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