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62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霍邱县人,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号,住安徽省颍上县**镇老街出租房。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盗窃于2019年3月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阜阳市文峰路“地平线网吧”内上网,期间,趁被害人徐某某离开之机,将徐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经阜阳市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徐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领条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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