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鹤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11953********,满族,小学一年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镇**村**组**号,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局**林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经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中兴派出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中兴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0日以马某某、蔡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和马某某系同居关系,2019年9月9日早8点多,二人驾驶农用四轮车去自家黄豆地干农活,路过中兴林场苗圃地时,发现路边堆放很多旧的铁管和铁模具,见周边无人,马某某产生盗窃的想法,其和蔡某某商量盗窃铁管给二人居住的房子焊保温棚架,盗窃铁模板垫黄豆地前的土路,蔡某某表示同意,二人遂盗窃了20多根铁管和2块铁模具装在四轮车车斗运送到自家黄豆地头用松树枝盖上藏匿。后二人觉得盗窃的铁管和铁模板不够用,于是第二日(2019年9月10日)早晨8点多,二人又到堆放铁管和铁模具的地点盗窃了20多根铁管和铁模板藏匿在自家黄豆地头。二人分两次共计盗窃铁管56根,铁模板9块。经评估,被盗铁管及铁模板价值人民币3729.58元。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于2019年9月15日经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蔡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鹤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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