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龙海市**乡**村**号,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2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龙海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多次到被害单位**有限公司,盗走废旧液压油共计253斤,后将盗得旧液压油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先后六次到被害单位**有限公司,盗走废旧托辊386.1kg(价值共计950元),后分六次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49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目前仅有蔡某某供述称其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无其他证据可相互印证,龙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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