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绥江县中城镇新世纪商贸城中川珠宝店门口的桌子上将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绥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988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