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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街**号,在京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53号王府井百货大楼东侧一楼和府捞面店长办公室内,将被害人董某某放在员工手机存放柜里的一部深灰色Iphone11Pro手机窃走,次日主动还回。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5元。

2020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董某某已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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