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4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委)。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张家港市金港镇中港南路乘坐被害人何某某的网约车至金港镇朝南村路途中,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何某某放在副驾驶位上的华为P30 Pr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60元。案发后,手机被追缴,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照片);
1. 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等;
1. 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1.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
1. 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1. 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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