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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一部刑不诉〔2020〕50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6时59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使用被害人程某某手机微信转走1000元,并删除转账记录。

2020年5月6日17时56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再次用被害人程某某的手机微信转走4000元。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获知被害人程某某已报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转还5000元给被害人程某某,后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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