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庞某某驾驶自家三轮摩托车在天平高速秦安县安伏镇龚川村龚川路段盗窃施工工地盗窃钢模板六块,总质量0.8吨,后经秦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六块钢模板行价格认定,其价值3808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盗窃罪的事实,将被盗物品全部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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