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号。2017年7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13日被抓获归案,因怀孕于当日被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陈某甲(已判决)在宁夏灵武市加入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开展阳光扶贫工程”为名的传销组织。2013年,陈某甲先后发展陈某乙(已判决)、蔡某某(由陈某甲出资排在陈某乙下线)加入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阳光扶贫项目”等为名,扭曲国家政策及领导人讲话,通过“转老乡、听政策”,以高额回报相诱惑,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的资格,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发展或间接滚动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和返利依据,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累计人数,层层晋升到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五个级别,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通过传销活动大肆骗取钱财。
陈某甲、陈某乙、蔡某某所在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层级达9级以上,发展下线人数达37人以上。蔡某某在传销组织中承担向他人宣传“西部大开发”等传销政策,通过“转老乡、听政策”方式发展下线,负责收取新加入传销组织人员缴纳的投资钱款、发放工资、购买并发放鸡鱼、组织会议、给新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安排工作、管理传销人员、教授绘制传销体系图等管理协调职责,动员下线人员发展下线,从中谋取利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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