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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二部刑不诉〔2020Z212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县**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广州**商业有限公司是一间以网络商城消费平台“TB孝道平台”通过发展会员的形式来吸收会员投资,再每天返利给会员的网络传销平台(会员充值投资“TB孝道平台”可成为会员并获得3倍所充值金额的A积分和等额积分,积分可以在商城购物,A积分则每天以0.3%的速度可提现直至全返,即可获得返利金额为投资金额的3倍,发展会员可以加速A积分返现速度,下线越多返现速度越快),该平台共有层级495层,会员数达11819人。

2018年底,蔡某某受广州**商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另案处理)聘请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场地租赁、装修、采购等工作,之后在广州市花都区**街**大道**商务大厦**楼做广州**商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并一直负责该公司的后勤事务,系该公司的重要骨干成员。2019年7月30日,公安人员将蔡某某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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