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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73********,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烟台星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生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烟台开发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烟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发生的情况下,购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张。涉案发票金额共计297435.89元,税额共计50564.11,价税合计348000元。蔡某某得到发票后,将税款全部认证抵扣。案发后,蔡某某将抵扣的税款全部补缴。2020年7月6日,蔡某某接到侦查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主动补缴税款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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