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6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青岛**工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街道**号**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期**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经营青岛**工贸有限公司期间,因进项发票不够,为骗取国家税款,联系王某甲(已判决)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甲明知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介绍蔡某某从王某乙(已判决)、程某某(已判决)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乙、程某某分别从代某某(已判决)经营的青岛达**有限公司、青岛宏**有限公司、青岛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1055022.5元),后蔡某某将该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其经营的青岛**工贸有限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53290.9元。案发后,青岛**工贸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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