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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东莞市**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贵州省独山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号院**单元***室,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工业区******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以东莞市**模具有限公司的名义接受江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接受虚开票面金额为2188157.24元,税额为371986.76元,价税合计2560144元,并按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约8%支付手续费。之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将从江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处购买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国税局抵扣了税款371986.76元。

2019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主动到赣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退缴了其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371986.7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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