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52********,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市人,系沈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路**园**,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明知自己所经营的沈阳**公司与李某某经营的辽阳**公司没有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收取开票费,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份,金额共计人民币2829829.32元,税额共计人民币480316.6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310146元。李某某收到上述40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陆续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480316.68元,蔡某某从中非法获取人民币271142.68元。案发后,蔡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上交了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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