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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诈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盱眙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城**栋**楼(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4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1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代某某签订购房买卖合同,蔡某某以135万元的价格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苑**幢**室的房子出售给代某某,2016年9月7日,蔡某某又将该房子与严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40万元的价格卖给严某某,后蔡某某骗取代某某购房款10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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