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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诈骗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8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4月16日将该案退回至凉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凉州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6月15日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凉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凉州区公安局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系小学同学,二人共同信仰佛教,同为武威市凉州区**寺居士,因经常与方丈释某某交流佛学,二人进一步相互熟识发展到至深交往。

2017年11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郭某某信仰佛教及对自己的信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郭某某实施诈骗4起,共计诈骗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钱款120.8万元。

1.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以让郭某某“请神”为由,诱骗郭某某购买其虚构的“五方佛”一尊供于**寺庙,2017年11月8日,被害人郭某某给蔡某某中国银行卡转款人民币18万元。

2.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以让郭某某“请神”为由,诱骗郭某某购买其虚构的“十八罗汉”一套供于**寺庙,2017年11月9日,被害人郭某某给蔡某某中国银行卡转款人民币8.8万元。

3.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以**寺方丈释某某出具的虚假“65万元借条”为幌子,虚构**寺募捐善款用于佛像贴金时,寺里亏空65万元由蔡某某垫付为由,诱骗郭某某帮助**寺释某某向其偿还此笔借款,2017年11月25日、16日分别由被害人郭某某给蔡某某中国银行卡转款人民币48万元、16万元及1万元现金,共计65万元人民币。

4.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以**寺释某某的名义向郭某某发短信,虚构其**寺修建买木材欠蔡某某丈夫张某某借款30万元为由,让被害人郭某某为**寺捐款偿还借款,被害人郭某某信以为真,2017年12月16日给蔡某某中国银行转款人民币29万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及其家属全部退还被害人郭某某被诈骗的钱款,并取得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再次否认拿过或使用过释某某的手机,释某某也提供不出蔡某某拿过或使用过其手机的直接证据,故蔡某某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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