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Z5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文昌市**镇**路。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8月3日、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30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9 年3 月10 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未取得文昌市****队附近的**荔枝园农户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以租赁荔枝园为由,带领周某甲去该处荔枝园实地查看后,与周某甲签订租赁荔枝园协议,收取周某甲订金人民币10000 元现金,至今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未按约定让周某甲取得******队附近的**荔枝园的经营权,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也并未退还周某甲的订金10000元现金。

 二、2020 年1月30 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未取得位于文昌市****村荔枝园农户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以租赁荔枝园为由,带领韦某某去该处荔枝园实地查看,取得被害人韦某某的信任,与韦某某签订租赁荔枝园协议,收取订金人民币8000 元,至今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既不同该地的果农商量承包果农的行为,也未履行协议将**村荔枝园的经营权交付给韦某某和退还8000元订金。

三、2020年2月16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未有荔枝园经营权的情况下,与曹某某签订租赁荔枝园协议,收取曹某某定金20000元,并约定在2020年6月10日之前把租赁荔枝园原合同交给曹某某。2月21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又向曹某某借了10000元,3月3日又借200元人民币。至今未将荔枝园租赁原合同交给曹某某,也没有退还定金和借款30200元。

四、2020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未有荔枝园经营权的情况下,与欧某某签订租赁荔枝园协议,收取欧某某定金10000元,并约定在2020年6月10日之前把租赁荔枝园原合同交给欧某某,后来又向欧某某和其女婿包镇源分别借款2000元、3000元,至今未将荔枝园租赁原合同交给欧某某,也没有退还定金10000元和借款5000元。

五、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未有荔枝园经营权的情况下,与周某乙签订租赁荔枝园协议,收取周某乙定金20000元,至今未将荔枝园租赁原合同交给周某乙军,也没有退还定金10000元。

2020年3月2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文昌市******酒店被文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文昌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蔡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蔡某某作不起诉。

                                


检察官:汤    浔

                                

                             2020年11月2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