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童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苏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徐某某、高某某长期以乐营酒吧工作人员的名义在58同城等网站发布虚假的招工信息,以工作轻松待遇丰厚为诱饵,诱使应聘人员来应聘,然后以入职需缴纳人情费,买烟送礼为由,骗取应聘者财物,之后又以收取应聘人员的培训费、住宿费、入职费等费用继续诈骗应聘者财物。童某某、蔡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徐某某、苏某某、李某甲等人骗取了被害人王某甲2770元,骗取了被害人汪某某3826元,骗取了被害人王某乙2000元,骗取了被害人李某乙2770元,骗取了被害人秦某某2420元,骗取了被害人谢某某1870元,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3346元,骗取了被害人吴某某2770元,骗取了被害人蔡某乙1635元,骗取了被害人黎某某1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蔡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蔡某甲被扣押手机等物品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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