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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涵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作为同案人柯某甲等8人涉嫌诈骗罪案(2019年12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的补充,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

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指控,2019年1月份至9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伙同同案人柯某甲、胡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从相、洪某某、严某甲等人(八人均已提起公诉)经事先商议,由柯某甲以摆摊设“猜瓜子”赌局为名招揽围观群众参赌,通过人为控制碗碟内瓜子数量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他参与共同作案的同案人则负责当托或望风予以配合。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2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伙同同案人柯某甲、胡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洪某某、严某甲等人(八人均提起公诉)来到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四十米路市场内,采取上述诈骗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丙500元(人民币,下同)。

2.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伙同同案人柯某甲、胡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洪某某、严某甲等人来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井街附近一空地处,采取上述诈骗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丁900元。

3.2019年8月29日5时许,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伙同同案人柯某甲、胡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洪某某、严某甲等人来到仙游县鲤城区一个市场旁,采取上述诈骗方法,骗取被害人黄某乙1700元。

4.2019年9月3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伙同同案人柯某甲、胡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洪某某、严某甲、黄某甲等人来到莆田市涵江区四十米路市场,采取上述诈骗方法,骗取被害人严某乙100元。随后,犯罪嫌疑人一伙又前往涵江区国欢镇下肖市场旁继续利用相同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柯某乙1400元。

5.2019年9月9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伙同同案人柯某甲、胡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洪某某、严某甲、黄某甲等人来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井街附近一空地处,采取上述诈骗方法,骗取被害人林某某500元及另一路人200元。

6.2019年9月10日5时许,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伙同同案人柯某甲、胡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洪某某、严某甲、黄某甲等人来到莆田市城厢区红柱子附近集合后,乘坐胡某某驾驶的闽******面包车前往仙游县鲤城街道一市场旁,采取上述诈骗方法,骗取围观群众900元。

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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