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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36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伙同他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层**-**-**号的“重庆**有限公司”,谎称帮助彭某某办理银行贷款,以诚意金等名义骗取彭某某31700元。2019年8月20日,蔡某某伙同他人在同样地点以同样方式诈骗邵某某10720元。2019年8月22日,蔡某某伙同他人在同样地点以同样方式诈骗万某某15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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