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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诈骗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合浦县**镇**村。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劳钦,广西桂海天(崇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1日,报案人苗某某报案称,有人冒充其公司**李某某通过QQ指令其给“吴总”提供的银行卡转账100万元。转账后发现被骗。

公安人员侦查发现,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为获取好处费使用自己身份证和电话卡开办银行卡,后交给李某某和庞某某(另行处理)。在2019年8 月21日李某某、庞某某、蔡某某等人在北海市合浦县一家酒店内,将台湾人“诸某某”提供的部分涉案资金转入蔡某某的银行卡和支付宝中,李、庞二人再通过在网络虚拟币买卖平台将转来的诈骗资金购买比特币后,将比特币再交易给“诸某某”,然后三人从中获取高额好处费。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明知转来资金来源不正,伙同他人对诈骗所得资金帮助转移洗白,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其为获取好处费将自己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供他人买卖比特币使用,但其是否涉嫌犯罪尚未证实,更无法与本案产生关联。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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