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30日补回。
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经朋友介绍为被害人张某某办理车辆信息变更业务,蔡某某取得被害人的相关材料后便委托他人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车管所进行办理,蔡某某在替被害人办理业务后又将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将该车辆用以抵押借款并编造各种理由拒不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的奔驰牌轿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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