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山路**号,工作单位沅江市第*中学。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2月2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月2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贺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上午8时,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为了借钱供自己赌博,便捏造了**学校校长肖某甲因还便民卡需借20万元周转的理由向被害人肖某乙借款20万一天周转,利息为2000元。被害人肖某乙因前一次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还钱爽快所以同意借钱给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便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0万给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借款当日就将所借20万元在“**7彩票”网络赌博平台上通过押大小的赌博方式输光,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将钱输光后没有偿还能力,至今未还。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于2020年12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亲属与被害人肖某乙就民事部分已经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蔡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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