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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诈骗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汉族,吉林省**县人,高中文化,原系****乡新**村主任,住**********组。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2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农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0日上午8时许,**派出所警官工作发现,**乡**村**社村民张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因骑摩托车摔伤头部,到**县人民医院手术。经调查,张某某姐姐张某甲在明知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情况下谎称张某某是自家院内摔伤,并为其办理相关的新农合报销手续。张某某的母亲史某某在明知张某某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情况下到村里开介绍信、证明,并找到**乡**村的村主任蔡某某和**社小队长任某某到**县新农合出具了张某某在自己院内滑到摔伤的伪证,蔡某某和任某某都在明知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情况下作伪证实张某某获得新农合补偿款14898.8元钱。2017年2月22日,张某甲在新农合补偿凭证上签字并领取补偿款14898.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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