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居住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同案人姚某甲、石某某、姚某乙(均已起诉)通过电话联系货车司机,冒充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及货主,虚构有货物需要运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中介费或信息。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明知姚某甲等人实施诈骗,仍介绍龚某某为其提供作案用的微信账号。当天,姚某甲等人通过龚某某提供的微信号******先后骗取被害人台某某等人共计6300元。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从中获利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微信交易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台某某、吴某某、纪某某等人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同案人姚某甲、石某某、姚某乙、龚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