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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19〕8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号。2009年10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陈柳龙,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王胜、曾秀荣、周某某、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2日退查, 2019年9月29日重报;2019年11月13日退查,2019年12月10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初,吸毒人员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得知蔡某某可以购买到“戒毒药”后,于2019年3月1日和2019年3月5日两次支付毒资给被蔡某某帮其购买毒品。蔡某某收款后联系杨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购买“戒毒药”,并通过微信分别转账人民币200元和400元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到钱后,再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方式把上述两笔款项转给犯罪嫌疑人曾秀荣。曾秀荣收到钱后,按照杨某某提供的蔡某某收货地址,将从犯罪嫌疑人王胜处购买的“戒毒药”毒品邮寄过去。蔡某某收到毒品后,再拿去吸毒人员沈某某处共同吸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蔡某某有贩卖毒品的主观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被扣押手机一部,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发还其本人

                            检  察  官:尤小明

                            检察官助理:朱  丹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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