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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销售假药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郑州市金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自己经营的河南省郑州市蔡氏印刷有限公司非法为宋某某(不起诉)印制“喘康王、风湿定胶囊、固本咳喘、甲茸壮骨”等虚假药品的商标标识共计二万个,获取非法印刷的费用共计3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其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系初犯;而且帮宋某某非法印制就只这一次,系偶犯;其虽帮宋某某非法印制药品商标标识,但并没有共同销售假药的任何直接故意;而且非法印制的费用一共只有300元。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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