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4月间,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漳浦县**镇**药行向一推销员(身份不详)以每盒10元的价格购进15盒“金聖力冬虫夏草”片,后以每盒48元的价格卖给了智某某等人。
本院认为,蔡某某的上述行为,因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无法认定“金聖力冬虫夏草”片为假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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