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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18〕1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县,住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镇,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朝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负责**局集团第六公司朝叶某某项目部施工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朝阳县**镇**村**组**内堆放毛石、建筑材料和建设搅拌站等。经双塔区明正林业技术服务中心鉴定:经对现场勘查,位于朝阳县**镇中铁九局堆放渣石占用林业用地面积1.6679公顷,经过占有后,林地原植被已严重毁坏。其中2017年6月16日朝阳县森林公安分局已林业行政处罚0.2998公顷,蔡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3681公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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