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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25日被逮捕,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1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担任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经济社社长、法人代表期间,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该社土名为“**路”的农用地出租给同案人黄某甲、黄某乙作建筑物流、仓储之用,黄某甲、黄某乙承租后雇请他人在该地块上使用机械开挖、填土,平整、硬化地面,并修建停车场。至2008年8月止,该地块被填土占地面积98.87亩。经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鉴定, 该地块因填土夯实,修建建筑和硬化地面,土壤适耕性受到严重破坏,已不能从事农业耕作,复耕非常困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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