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19〕6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6********,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高新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蔡某某系辽宁**线材有限公司**,蔡某甲系辽宁**线材有限公司销售人员。2016年6月27日及2016年8月23日辽阳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在辽宁天汇管线材厂内查封、扣押700吨盘螺钢筋。蔡某某在明知该盘螺钢筋被查封的情况下,为偿还其公司与鞍山市千山区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天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债务,仍然指使蔡某甲将法院查封的700吨盘螺钢筋卖给他人。蔡某甲在明知这700吨盘螺钢筋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然销售给他人,销售所得的钢筋款均偿还给鞍山市天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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