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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住岳阳市云溪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4月2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在长江岳阳段新设电排水域新设电排支流水道内使用背包式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直至16时15分许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背包式电捕鱼工具2套及各类渔获物1.2千克。非法捕捞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李某甲负责操作各自的电捕鱼工具进行电鱼,李某乙负责提桶装鱼。经岳阳市云溪区渔政管理站认定,三人使用的工具为法律禁止的电力捕鱼工具,同时隶属电力捕鱼范畴。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鉴于其捕捞水域在电排支流水道内、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捕得的渔获物仅供自己食用并非用以销售牟利,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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