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70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城**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伙同蔡某甲在明知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将1张导线建网陷阱布置于平阳县海西镇杨屿山北闸附近一处滩涂捕捉鱼虾。同月12日10时许,平阳县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在平阳县海西镇杨屿山北闸附近岸边查获收取渔获品上岸的蔡某甲、蔡某某,现场查获梅鱼33.15公斤、白虾、海鳗、小鱿鱼4.4公斤,随后民警出警将两人抓获。经鉴定:涉案导陷建网陷阱最小网目尺寸为22mm,属于《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规定的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导陷建网陷阱渔获物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O2O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8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瓯江、飞云江和鳌江部分水域实施禁渔的通告》

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和同案犯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渔具网目尺寸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导陷建网陷阱和渔获物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